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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居財經訊孫肅博7月27日,據上清所,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及董事長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的公告。
公告顯示,2022年7月26日,福建陽光集團有限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1042號)。
陽光集因作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發行人,未能在2022年4月30日前拔露公司債券2021年年度報告且截至目前仍未拔露,違反了《證券法》(2019年修訂)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0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陽光集團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2022年7月26日,陽光集因董事長吳潔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2140號)。
吳潔作為陽光集團董事長,對陽光集團未能按期披露定期報告事項負有主要責任,根據《管理辦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決定對吳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
陽光集團表示,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后,高度重視上述問題,目前正積極整改,力爭于2022年8月31日前披露2021年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