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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記者李海顏)11月14日,銀保監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聯合印發《關于商業銀行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允許商業銀行按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在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信用風險、財務狀況、聲譽風險等的基礎上進行自主決策,與優質房地產企業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
《通知》強調,商業銀行在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時,要參照開發貸款授信標準,充分評估房地產企業信用風險、財務狀況、聲譽風險、項目銷售前景和剩余貨值等,與經營穩健、財務狀況良好的優質房地產企業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對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涉案涉訴糾紛較多、對外擔保額度過大、施工進度明顯低于預期的項目,應審慎出具保函。對于項目主體與總承包方存在關聯關系的,要充分評估項目風險。保函額度全額計入對房地產企業及其所屬集團的統一授信額度。
《通知》指出,監管評級4級及以下或資產規模低于5000億元的商業銀行不得開展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業務。商業銀行不得向作為本銀行主要股東、控股股東或關聯方的房地產企業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出具保函置換預售監管資金。
關鍵詞: 房地產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