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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大連經濟適用房方面的知識,估計很多人不是太了解,今天就給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關于大連經濟適用房的相關內容。
大連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一、申購經濟適用房需符合三個條件,購房者需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具有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 (二)是家庭人均年收入1.2萬元以下; (三)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2平方米以下。 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獨生活的人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除應符合前款條件外,還應年滿三十周歲。 (對于符合這三個條件的購房家庭,可持有關證明在規定期限內,到市內四區的國土資源和房屋分局窗口辦理申購手續。)二、申購經濟適用住房時間、地點 自2009年5月11日開始進行《大連市經濟適用住房申請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發放和受理工作。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點至下午4點(節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家庭持規定的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具體辦理。(已持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的家庭辦理時還需出具此單)三、經濟適用房購買指南 購買人群:持有大連市內四區城鎮常住戶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所需證件:戶口本、身份證或相應證件。
###大連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 大連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一條 為加強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大連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大連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條 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大連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四條 大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住房保障機構實施。 建設、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規劃、國土資源、稅務、民政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經濟適用住房和單位集資房管理有關的工作。 大連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納入大連市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大連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列入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并以行政劃撥的方式提供。
###大連經濟適用房政策 一、大連經濟適用房政策: 什么人可以申請?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 經適房等人不得再次申請 對于申請經適房家庭,企業自建經適房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據介紹,企業自建經適房不可以向不符合經適房住房條件的家庭出售,同時,不許向企業外家庭出售。因此,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此外,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申請程序什么樣?同普通經適房申請程序相同 申購職工家庭須持規定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社區采取相關方式,對申購職工家庭的收入和住房情況進行核實,報經街道辦事處初審后,進行15天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建檔并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受理單》;街道辦事處對通過的申購職工家庭報市內四區國土房屋分局;市內四區國土房屋分局進行復核,并報送市住房保障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核定申購職工家庭購房資格,將符合條件的申購職工家庭相關信息進行15天公示,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發放《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資格認定單》。 申購職工家庭須持《認定單》,向集資建房單位提出參加購房申請。在單位相關部門監督下,確定購房人名單,并進行15天公示。 對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職工家庭,經相關渠道核定職工身份后,發放《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購房職工持審批單簽訂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辦理產權證明等手續。 剩余經適房房源如何處理?政府回購或成公租房 據介紹,企業自建經適房房源在解決本單位職工住房困難的基礎上,如有剩余房源,應按市有關文件規定交由政府按成本價收購,或成為公租房房源,租給本企業符合公租房申請條件的住房困難群體
###大連經濟適用房注意事項 1、每個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買一套經濟適用房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局有關人士表示,為了保證中低收入購房者的利益,防止“房蟲”倒賣房屋,《辦法》中規定,每個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一套,男女享有同等權利。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購房者進行審核后,按申請購房家庭住房困難程度進行排序,按排序先后確定當年購房家庭資格,并將其家庭人口、現住房面積、收入等情況進行公示。公示15日無異議的,確定為當年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對象,予以登記建檔,發給《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審批單》;對公示后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確實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購房資格,通知申請人。 經濟適用住房只出售給中低收入家庭,不出售給單位。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必須經過審批。未經審批的,不予售房,不辦理產權證書。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一年后,方可上市出售,購房人按成交價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購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2、違法行為將受處罰 《辦法》中規定,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擅自向未取得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責令補繳同地段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價格差,并交綜合執法部門按每銷售1戶處2萬元罰款。申請人采取弄虛作假手段申請購房的,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對已購的經濟適用住房,責令其補齊同類地區商品房差價。對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其主要領導者的責任。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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