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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5月23日電 據“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微信號消息,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關于落實進一步優化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政策的實施細則》(下稱《細則》)。其中提到,在海口、三亞地區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最高提取限額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細則》自2023年5月24日起施行。
《細則》規定,繳存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其配偶在海南省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在海南省工作所在市縣無自有住房且實際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繳存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提取金額不超過提取申請年度租金支出,且不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細則》明確,繳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賃住房的,根據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及家庭養育子女情況,確定提取最高限額:
——在海口、三亞地區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最高提取限額提高至每人15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合計最高為3000元/月(夫妻雙方應均為繳存職工,下同);在海口、三亞以外其他市縣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最高提取限額提高至每人12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合計最高為2400元/月。
——在海南省租賃住房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不分市縣最高提取限額為每人900元/月,夫妻雙方按個人限額分別計算合計最高為1800元/月。
——養育兩個及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繳存人家庭,以家庭為單位,在上述最高提取限額基礎上增加300元/月。夫妻雙方辦理的,協商指定其中一方增加最高提取限額。
——約定提取金額不超過最高限額且不超過實際房租支出,也不得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細則》同時明確,繳存人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可選擇按月、按季或按年方式提取,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一類銀行卡賬戶或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機構賬戶。
繳存人租住非公共租賃住房,已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可選擇按月或按季方式約定提取;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按月方式約定提取。約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本人一類銀行卡賬戶。(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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