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多渠道籌集房源、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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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等六部門5月22日印發了修訂后的《上海市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指出,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投融資機制上,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和有關單位,探索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積極研究其他融資渠道及投融資機制。
誰可以租?
《實施意見》明確,在準入條件上,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應同時具備四項條件:
一是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
二是已與上海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金。
三是在上海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因結婚分室居住有困難的,人均面積可適當放寬。
四是申請時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海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上述基本條件,制定本市市籌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標準,并可適時調整。
《實施意見》提出,各區政府根據上述基本條件,結合本區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制定本區區籌公共租賃住房具體準入標準,并可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前,應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實施意見》提出,配租供應程序。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向取得登記證明的申請對象配租,也可以向單位集體配租,由單位安排取得登記證明的職工居住使用。強化公共租賃住房精準分配導向,對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益性事業單位以及環衛、公交、快遞、家政等為城市運行和市民生活提供基礎性公共服務的行業企業職工適當傾斜。
公共租賃住房如何定價?如何支付租金?
《實施意見》明確,合理確定租賃價格。按略低于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公共租賃住房的租賃價格,具體由各運營機構按規定制訂,報送同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在租賃合同期限內,運營機構不可單方面調整租賃價格。
租金支付方面,《實施意見》提到,承租人應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支付租金,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申請提取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租金。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向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職工發放相應的租金補貼,租金補貼可直接支付給出租單位。用人單位集體安排承租的,應配合運營機構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匯集交付制度。
《實施意見》提到,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合同到期后承租人、居住使用人仍需繼續享受保障的,應重新進行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租。一戶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單身和家庭)享受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總年限累計不超過6年。
多渠道籌集房源
《實施意見》提出,市、區政府統籌協調安排,加強房源建設籌措。運營機構可利用多種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一是商品住房中配建;二是集中新建;三是從其它保障性住房中經規定程序批準轉化;四是改建閑置的非居住房屋;五是收購或代理經租閑置的存量住房。
《實施意見》提出,積極探索房地產開發企業或社會機構定向投資建設和提供房源。運營機構籌集公共租賃住房,由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項目認定。
房源要求和標準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公共租賃住房主要為成套小戶型住宅或集體宿舍。新建公共租賃住房,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和節能環保要求,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成套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要綜合考慮住宅使用功能與空間組合、居住人口等要素,合理確定套型比例和結構,套均建筑面積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實施意見》提出,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可采用劃撥、協議出讓、租賃或作價入股等方式取得。政府可通過資金支持、實物房源劃轉等方式,支持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發展。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籌集和運營,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特別是集體宿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度增加建筑容積率和建筑覆蓋率;有條件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增加建設一部分商業等經營性設施。
投融資機制方面,《實施意見》提出,積極支持金融機構、公共租賃住房運營機構和有關單位,探索創新公共租賃住房的投融資機制。鼓勵金融機構發放公共租賃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發行中長期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探索運用保險資金、信托資金和房地產信托投資基金,拓展公共租賃住房融資渠道。
《實施意見》提出,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納入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范圍。積極研究其他融資渠道及投融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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